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深圳达普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5667号
原告: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路街道周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92638176。
法定代表人:陈添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坤、刘孙斌,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达普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平山一路2号南山云谷创业园二期8栋31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66722F。
法定代表人:张成。
原告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诉被告深圳达普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普信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闽0818民初56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达普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9867元,冻结期限一年。
被告达普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附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规定: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17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规定: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2.发生在福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本案中能公司与达普信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技术服务合同,案涉纠纷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20年6月30日中能公司向案外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订购思爱普(中国)有限公司云服务并签订《SAP软件云服务合同》。2020年7月1日中能公司与达普信公司签订《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SAPS/4Cloud项目实施合同书》即案涉主合同,该合同系技术服务合同,中能公司的合同义务为负责提供基础工作条件即中能公司自行采购的SAP系统,达普信公司的合同义务为对SAP系统的落地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中合同第五条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如下(仅作部分列举):“甲方职责:5.2.6甲方应及时准备相应的软硬件环境,配合乙方进行项目系统安装、测试、实施、培训、运行、支持VPN远程访问的系统环境、及时组织项目成果阶段验收工作;5.2.7甲方应及时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全部业务数据”“乙方职责:5.3.1为甲方交付本合同附件二:《SAPS/4Cloud项目工作说明书》所定义的全部工作内容和服务”。故案涉SAPS/4Cloud云服务由中能公司向案外人订购并向达普信公司提供,达普信公司在该工作条件下提供技术服务,达普信公司以其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故案涉纠纷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能公司起诉标的额大于50万元,达普信公司拟反诉标的额亦大于50万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案涉技术服务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范围涉及SAP系统(即ERP系统)等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专门知识,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的具备计算机系统专门知识的审判人员审理此案显然更有利于查明本案事实并作出公正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中能公司向案外人订购思爱普(中国)有限公司云服务并签订《SAP软件云服务合同》后,与达普信公司签订《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SAPS/4Cloud项目实施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根据《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SAPS/4Cloud项目实施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该合同为技术服务合同,本案案由应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达普信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达普信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林文挺
审判员  游 捷
审判员  林远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