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23民初306号
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3821715A。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潞安特种溶剂化学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MA0HDF469J。
法定代表人:裴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特种溶剂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7日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丽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佳美
书 记 员 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