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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2民初8357号 原告: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 被告: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施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计2601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均由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