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502民初6135号
原告:原告济南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济南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负责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欠款131200元;2.判令被告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13日起每日按照所欠检测费用131200元的5‰支付原告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2021年6月2日签订《地基基础检测合同》两份,被告委托原告对“范恭屯东棚户区改造项目14#-24#楼及车库抗拔桩的桩基检测工程”工程地基进行基础检测,合同还约定了双方责任、检测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被告方要求于2020年7月15日及2021年11月13日分别完成该项目的检测任务,根据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分批次提交检测结果时,甲方需按批次结清检测费用;全部检测工作完成提交报告前甲方一次性结清全部检测费。”按合同约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果报告的同时,甲方结清全部检测费用。任何一方违约,每日按检测费用总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尚欠原告方检测费用131200元,被告方逾期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辩称,涉案项目为我司从聊城某某公司承接的桩基工程,但检测费用聊城某某公司与我司结算时已扣除14#-18#,现聊城某某公司有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地基基础检测合同》两份,至今尚欠检测费用131200元属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调整,且违约金应自被告收到检测报告的日期即2024年7月20日起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检测费131200元;
二、被告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违约金(以131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9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被告山东省某某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