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假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3财保3181号 申请人: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中大槐树街道经四纬十二路167号三箭和平广场2号楼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163152244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假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宏程名座B座一楼东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假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