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2民初381号
原告:新疆金龙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郑祥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均,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孙宝林,总经理。
原告新疆金龙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金龙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后直接向原告支付全部案款,现原告新疆金龙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金龙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8.80元(减半收取),由新疆金龙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新铠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黄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