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523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岳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市政综合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8076194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670194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恒源再生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黑龙江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49358488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恒源再生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恒源再生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案外人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恒源再生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