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4096号之一
原告:***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铭传路交叉口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99215676Y
法定代表人:袁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榴,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振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星火路兴海苑26-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TLY033
法定代表人:程传伦。
原告***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振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9.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099.5元,由原告***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