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6152号
原告:安徽鼎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铭传路交叉口**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9921567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安徽鼎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鼎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鼎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黎玮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