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2财保1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0756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皖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商办楼A-503,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10009901825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皖1202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0000元(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10×××92)。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皖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0000元(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10×××92)的冻结。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