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皖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0944号
原告:***,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皖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B座7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099018250R。
法定代表人:尉迟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皖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