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2财保121号
申请人: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0756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皖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沃野花园商办楼A-503,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100099018250R。
法定代表人:尉言飞,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0000元(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10×××92)。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冻结或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0000元(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10×××9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