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川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海川建筑有限公司、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25号 申请人:安徽海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丁店街道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06914788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经营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9506586XU。 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安徽海川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海川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名下银行账户或网络账户存款39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镇××村××路东侧的料棚三、料棚四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名下银行账户或网络账户存款3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镇××村××路东侧的料棚三[皖(2022)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7号]、料棚四[皖(2022)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6号]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国用(2014)区0479],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保全限额为39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海川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