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5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海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丁店街道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06914788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经营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9506586XU。
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海川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皖1802财保25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名下银行账户或网络账户存款3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镇××村××路东侧的料棚三[皖(2022)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7号]、料棚四[皖(2022)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6号]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国用(2014)区0479],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保全限额为39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海川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海川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名下银行账户或网络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鹰新型建材厂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镇××村××路东侧的料棚三[皖(2022)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7号]、料棚四[皖(2022)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6号]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国用(2014)区0479]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