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力旭食品有限公司、某某信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等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2467号
原告:吉林市力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霍淑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力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信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吉林市力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力旭食品有限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力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吉林市力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琳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