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5737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华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281民初5737号
原告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公司)诉被告江阴华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杰兵于2020年8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絮、被告华燕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徐洪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峰公司与华燕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华燕公司应当依约足额按时付款,根据双方对账情况,现华燕公司尚结欠货款21万元,该款应于2019年8月中旬收到联系单后1月内付清,现华燕公司结欠逾期未付,应当依法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双峰公司有权要求华燕公司给付货款21万元并赔偿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双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即合同总额日2‰已自行调减为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华燕公司主张上述标准仍然过高,但华燕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华燕公司要求调减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华燕公司与双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华燕公司向双峰公司采购锅炉,价格为159万元。2017年5月17日,双峰公司向华燕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万元。协议第七条7.1约定,交货逾期或付款逾期均视同违约;7.3华燕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逾期5日,从第6日算起,应赔偿双峰公司2‰合同额/天的违约金。 2019年6月15日华燕公司与双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1份,主要约定本协议为上述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华燕公司收到鑫达公司验收单后,在一个月内结清合同余款。 2019年8月8日鑫达公司出具用户服务联系单,主要载明相关设备验收情况;华燕公司陈述其在2019年8月中旬收到该单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华燕公司对结欠21万元款项未付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补充协议、函件、联系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江阴华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9元(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述款项由江阴华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费管理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杰兵
书记员  陈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