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江阴华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辖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华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工业园区金巷上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振兴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方振洋,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阴华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民初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阴华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补充协议中无效之管辖条款,不能对主合同的清晰、有效管辖条款产生变更的效力,故仍应适用主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目的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主合同中存在的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情况,而不是使主合同处于管辖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情况。一审法院对补充协议中管辖条款效力的认定,不符合双方签订该补充协议的目的。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2017年3月2日,双方在案涉购销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2019年6月15日,双方于《补充协议》中第4条约定,如产生纠纷,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现案件未经实体审理,无法认定守约方,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补充协议中关于管辖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本案应根据购销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民初5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淑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