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19897号
原告:***,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北大街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7574253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