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3388号
原告:宋文成,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云阳工业园区人和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0480962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成与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成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文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宋文成负担。
审 判 员 沈阳东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倩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