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 0235财保163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云阳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235执保33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董 昌 魏
书 记 员 涂 雪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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