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7271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云阳工业园区人和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04809626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林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四巷39号1幢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5322904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林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1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叶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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