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鑫铭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4596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杨奕。 被告:***,女,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0.0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邓彬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