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08号
原告:***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45637031A,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157号(银滩商业广场怡园小区综合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甘肃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526122387,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281号(市城投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计1272元,由***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