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自强,男,汉族,1996年1月1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9月2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系刘自强父亲。
上诉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自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述称申请人经过考虑不再上诉,故申请准予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元,退回***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雷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