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2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飞仪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1994年2月2日(公),住宁夏西吉县。
被执行人:宁夏巨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1988年7月15日(公),住宁夏石嘴山市。
本院在执行宁夏飞仪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巨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作出了(2024)宁0422诉前调确75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巨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飞仪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及诉讼费用共计26568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宁夏巨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24年9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宁夏飞仪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以其与被执行人宁夏巨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宁夏飞仪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22执20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