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524民初98号
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某务: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款159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7850.00元;3.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4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编号QX202011002ZX(SZ)的《全息宴会厅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金莎湾温泉度假酒店全息宴会厅提供全息投影项目服务。合同约定: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00000.00元;2、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格的30%预付款(人民币180000.00元);3、施工前即货到甲方即支付合同总价格50%合同款(人民币300000.00元);4、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后支付17%合同款(人民币102000.00元);5、质保金为3%合同款(人民币18000.00元),质保期一年;6、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进度款超过三天,则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本次应付款额的2%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30%。逾期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为被告提供全息投影项目服务,期间因全息宴会厅投影方案调整,双方于2020年12月12日签署《内蒙全息宴会厅增补协议》(以下简称“增补协议”),增加区域工程造价39500.00元(其中更换投影镜头费用19200.00元、增加幕布费用20300.00元)。增补协议签署后,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完成项目硬件设备安装调试。2021年3月28日被告开始使用全系宴会厅对外开展营业,但是被告却迟迟不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拖延不予结算项目尾款120000.00元及增补款39500.00元。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法人代表多次沟通,2021年3月1日,被告确认拖欠原告项目尾款120000.00元及增补款39500.00元,被告针对未付款项提出机器回收及分期方案,即机器回收49800.00元,尾款141500.00元,剩余93000.00元,6月31日结43000.00元,12月31日结50000.00元。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对拖欠尾款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分期支付。关于违约金47850.00元的主张,《全息宴会厅项目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进度款超过三天,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本次应付款项的2%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30%。被告于2021年3月28日开始使用,截止目前保保质期早已届满,拖延尾款长达两年,违约事实清楚。关于律师费5000.00元的主张,双方《全息宴会厅项目合同》第九条第7款中有明确约定。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证据1、全息宴会厅项目合同,证据2、内蒙全息宴会厅增补协议,证据3、原告员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男丁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4、“金沙湾温泉度假酒店”微信公众号文章,证据5、律师函复印件、快递单复印件,证据6、委托代理合同,证据7、律师费发票复印件、证据8、律师费支付凭证复印件,证据9、可信时间认证证书复印件,证据10、代付证明。
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答辩称,我与原告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签订的《全息宴会厅项目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00000.00元,首付款是180000.00元,第二次支付了200000.00元,第三次支付了100000.00元,一共向原告支付480000元。于2020年12月12日签署《内蒙全息宴会厅增补协议》,增加区域工程造价39500.00元。未支付尾款的原因是有两个问题:1.安装设备后的视频效果与厂家提前承诺的效果不一样,2、分段式幕布前后缝隙太大、高低不一样,应当没有缝隙,使用效果与我预期的不一样。后期与厂家沟通,让他们调试,厂家也未来给予调试。由于视频效果差等原因,我现在与酒店不合作了。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中的尾欠项目款数额属实,现我请求原告拆除设备并回收设备抵顶尾欠项目款。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4日,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编号为QX202011002ZX(SZ)的《全息宴会厅项目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内蒙古金莎湾温泉度假酒店全息宴会厅提供全息投影项目。合同标的为金莎湾温泉度假酒店全息宴会厅(简称“全息宴会厅”),5D全息宴会厅地点为通辽市库伦旗金沙湾温泉度假酒店,约定合同工期为35天,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00000.00元:1.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格的30%预付款(人民币180000.00元),甲方预付款支付后三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出具设计方案,对甲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2.方案设计经甲方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明确通知乙方进场安装调试的时间,但甲方预留七个工作日的进场准备时间。3.安装调试期为十个工作日,施工前即货到支付合同总价格50%合同款(人民币300000.00元)。4.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后支付17%合同款(人民币102000.00元),质保金为3%合同款(人民币18000.00元),质保期一年。该合同第六条中约定:在一方认为设备在稳定状态下运转时,乙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对5D全息宴会厅进行预验收。验收由甲、乙、监理三方共同进行,达到甲方前期提出的设计要求后,甲方应对5D全息宴会厅安装完成进行书面确认。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提供5D全息宴会厅免费工程保修12个月,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涉及硬件产品采购的,按照所采购的产品卡保修范围和时间保修。质量保证期内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不另行计算。因故障出现严重影响正常放映或者不能放映的情况,乙方应于4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该合同第九条中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进度款超过三天,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本次应付款项的2%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30%。逾期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因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采取诉讼不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守约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依据法院判决书明确的责任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全息投影项目服务,期间双方调整了项目方案。于2020年12月12日,双方又签订了《内蒙全息宴会厅增补协议》,内容为关于内蒙古金沙湾度假酒店全息宴会厅投影方案的调整说明:一、舞台纱幕安装在5米的距离,投影要装在纱幕前排,需要更换0.73镜头,二、左右侧画面各增加4米,需要增加两套幕布,投影数量不变,更换镜头打满左右两侧29米画面,故需做方案变更处理。修改方案如下:更换投影镜头费用共计19200.00元,增加幕布费用共计20300.00元,合计增加区域工程造价为39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项目款480000.00元。被告于2021年3月28日起投入使用全息投影设备。之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律师函,载明原告已经完成所有施工项目任务,并移交被告验收并投入使用,要求被告支付余款。涉案项目至今未验收。被告尚未支付项目尾款120000.00元及增补款39500.00元。原告因此次纠纷支出律师费5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全息宴会厅项目合同、内蒙全息宴会厅增补协议、原告员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男丁的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复印件、快递单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律师费支付凭证复印件、可信时间认证证书复印件、代付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交的“金沙湾温泉度假酒店”微信公众号文章无法证明被告投入使用全息宴会厅投影设备的具体时间,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指定的通辽市库伦旗金沙湾温泉度假酒店全息宴会厅提供全息投影项目服务,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全息宴会厅项目合同》《内蒙全息宴会厅增补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案涉项目于2021年3月份完工,并于2021年3月28日投入使用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委托监理公司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但被告未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视为被告认可涉案项目质量。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提出过质量异议,故被告关于项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已投入使用原告制作的合同产品近两年,原告按照未付款的30%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在原、被告签订的《全息宴会厅项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依据法院判决书明确的责任方承担。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为违约责任一方,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00元,由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对“原告安装设备后的视频效果与厂家提前承诺的效果不一致;分段式幕布前后缝隙太大、高低不一样,应当没有缝隙,使用效果与我预期的不一样。后期与厂家沟通,让他们调试,厂家也未来给予调试。”的抗辩,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欠付项目款159500.00元(项目尾款120000.00元+增补款39500.00元);
二、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7850.00元(159500.00元×30%);
三、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4485.24元,减半收取2242.62元由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