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721执788号
申请人: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村工业厂房5栋4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293XR。
法定代表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投资(丽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景誉家园35栋1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MA6N1X8L75。
法定代表人:马嘉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园社区航城工业区新安实业公司A5栋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7F453。
法定代表人:马嘉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云07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502412.3元,至今未履行50241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投资(丽江)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投资(丽江)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卡余额可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云PY××××和车牌号为云PX××××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已查封了云PY××××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云PX××××车辆因已过户无法查封。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名下的玉龙县雪峰苑云水养生坊2栋102房产,但因房产暂未达到处置条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和凤生
审判员  赵开相
审判员  和丽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