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某某某某业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村工业厂房5栋4层A(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293XR。
法定代表人:陈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万洲,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东山森林公园北广场两侧北广场商业街东楼办公楼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516669173。
法定代表人:曾文昌。
被告:惠州市名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304154834L。
法定代表人:曾文昌。
原告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博******业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名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博******业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名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7.5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1433.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春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坤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