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四季鸿途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261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村工业厂房5栋4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293XR。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执行人深圳市四季鸿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桂园街道金塘街蔡屋围丽晶大厦裙楼一层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J7P55。
法定代表人林文昌。
申请执行人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四季鸿途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2020)粤0304民初60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828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碧波
执行员  柯冬惠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