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1312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国永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胡红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赣0102民初13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胡红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洲路支行62×××99的银行账户的存款200万元。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兴国永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现已生效,因被告胡红辉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故对被告胡红辉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胡红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洲路支行62×××99的银行账户的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明华
人民陪审员 张 仲
人民陪审员 喻翠萍
书 记 员 刘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