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兴国永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13126号
申请人兴国永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胡红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国永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胡红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胡红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明华 人民陪审员  张 仲 人民陪审员  喻翠萍
书 记 员  刘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