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拓绿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10910号 原告:上海拓绿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路1号E-1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245号1层、3层-1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拓绿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拓绿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拓绿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拓绿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