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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29831号 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汕尾市某局。 负责人:***。 第三人:某某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某某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汕尾市某局、某某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