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定西水务城市供水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11民终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水务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水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住定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定西市。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武都路365号金都广场11层001号。 法定代表人:骞某,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上海市建纬(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定西水务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下称定西供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中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中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0)甘110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定西供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20)甘110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甘肃中人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认定甘肃中人公司的施工行为与上诉人的水管破损不存在因果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1、甘肃中人公司违反《城市供水条例》、《定西市城市供水办法》的相关规定,在2014年9月埋设通信光缆花管时,在未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将花管直接紧挨着骑压在供水主管上方。2、上诉人的供水管道在埋设之后,只有甘肃中人通信公司在此开挖施工,而且致使供水管道暴露、施工设备与供水管理直接接触。3、上诉人所使用的供水管道系国家正规生产厂家生产,质量可靠,使用期限50年。4、根据水管破损漏水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甘肃中人公司违规施工五年之后才出现明显的损害后果,完全符合正常情理,不存在“难以推定”的情形。二、**的损失,应当依法由甘肃中人公司承担。三、**违规加建,也是其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甘肃中人公司违规施工的过错行为造成上诉人的水管破损,导致**房屋受损,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违规加建的行为也是其房屋受损的客观原因之一,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对**的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所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判决错误。上诉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辩称,自己的房屋造成损害,是定西供水公司的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导致。定西供水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西供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应予驳回。 甘肃中人公司辩称,定西供水称中人公司在埋设管道时对其管理的水管进行了损害,纯属猜测,中人公司从设计、规划到施工均合法合规,也有严格的监管,中人公司埋设的管道不可能压坏定西供水公司的水管。中人公司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中人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该由定西供水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坏房屋价款1200000元(具体数额待诉讼中鉴定确认);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未收取房屋租费21600元(原告的该损失计算至被告将原告房屋修建至正常使用止);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租赁他人房屋产生的房屋租费38400元(原告的该损失计算至被告将原告房屋修建至正常使用止);4、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未榨油造成的损失129216元(原告的该损失计算至被告将原告房屋修建至正常使用止);5、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律师费111137.28元;以上合计:1500353.28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坏房屋价款345162.32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评估费7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原告未收取房屋租费23400元;5、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原告租赁他人房屋产生的房屋租费38400元;6、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原告未榨油造成的损失129216元;7、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暂支付律师费27613元(原告后期产生的律师费另行主张);以上合计600791.32元;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定西市××区东侧房屋建于2000年,地上二层,砌体结构,一楼为门面房3间,其中一间用于其个体工商户“安定区***坊”经营植物油加工销售;一间出租于陈晓娟经营“安定区逸品鸭脖店”,租费每年9600元,租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间出租于***经营定西华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费每年12000元,租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房屋门前人行道下埋设有自来水供水管道和通信光缆,自来水供水管道由定西供水公司管理,于2009年埋设;通信光缆由甘肃中人公司于2014年施工埋设。2020年4月,**发现其房屋地基沉降,墙体裂缝。2020年5月,**搬出房屋,租赁***房屋4间用于居住和家具、设备等存放;退租出租给陈晓娟、***的房屋,退还陈晓娟租费5600元,退还***租费7000元。**搬出房屋及退租时,室内**自有的电加热式滚筒炒锅1台、螺旋榨油机1台、油匣2个、陈晓娟“安定区逸品鸭脖店”食品展示柜、美的冰柜各1台无法安全移出。2020年6月初,定西供水公司开挖检查发现,**房屋附近人行道下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漏水。经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房屋危险性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即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建议该房屋拆除重建;**支出鉴定费30000元。经甘肃圣邦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房屋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45162.32元,其中房屋建筑物322882.25元,无法移出的设备22280.07元(包括滚筒炒锅1台5406.00元,榨油机1台9937.50元,油匣2个3375.00元,展示柜1台2023.38元,冰柜1台1538.19元);**支出评估费7000元。2020年6月20日,**因本案诉讼代理与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于2021年1月6日缴纳案件代理费27613元。 一审法院认为,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房屋西侧人行道地下的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渗水致**房屋受损,定西供水公司与**对此无争议,可以认定。定西供水公司关于**房屋年久失修也是受损原因之一的主张,**未予认可,定西供水公司亦无证据支持,故不予采信。定西供水公司关于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系甘肃中人公司进行通信光缆施工时损坏自来水供水管道所致,对此甘肃中人公司予以否认,定西供水公司亦无证据证实。甘肃中人公司进行通信光缆埋设施工,时间上虽在自来水供水管道埋设之后,通信光缆与自来水管道相距亦较近,但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漏水的发现距通信光缆埋设施工超过5年时间,难以推定通信光缆埋设施工与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漏水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定西供水公司的有关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涉案自来水供水管道由定西供水公司管理,该管道破裂造成**房屋受损,定西供水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亦不能证明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范围。**房屋损失,其中包括的无法移出的设备损失亦系实际发生的损失,均予以认定。**主张的未收取房屋租费、未榨油造成的损失均系预期收入损失,租赁他人房屋产生的房屋租费亦系间接损失,对有证据支持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认定。房屋出租费收入损失真实发生的部分,数额合理,予以认定,其余部分不予认定。未榨油造成的损失系经营损失,但**仅有本人核算数据,没有纳税凭证等可以核算经营收入的有效证据支持,故不予认定。租赁他人房屋产生的房屋租费,系**房屋受损后因居住、存放家具、设备等租赁他人房屋产生,但费用过高,不尽合理,本院酌情予以认定。鉴定费、评估费系因诉讼产生的费用,依法应予赔偿。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既没有双方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定西水务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房屋损失345162.32元,房屋出租收入损失13600元,租赁房屋损失12000元,鉴定费37000元,共计407762.32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52元,原告**负担5452元,被告定西水务城市供水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在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的房屋受损,应由哪一家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区东侧的房屋出现地基沉降,墙体裂缝现象,经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房屋的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重建。本案中,对于造成**房屋受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该房屋附近人行道下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出现漏水所致,对这一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定西供水公司上诉提出,一审认定甘肃中人公司铺设光缆的施工行为与定西供水的水管破损不存在因果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实际是由于甘肃中人公司违规施工的过错行为造成水管破损,导致**房屋受损,故甘肃中人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定西供水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是由于中人公司违规施工,导致自来水管道被损漏水,造成**房屋受损的结果出现。定西供水公司称其使用的供水管道系国家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可靠,使用期限50年,但这只是其自己的陈述,其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其供水管道绝对不会出现质量问题,故定西供水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定西供水公司上诉提出,**违规加建,也是其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理由,因其对该项主张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予以证实,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定西供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16元,由定西供水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  生  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