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中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环民初字第34号
原告闫九文。
被告甘肃中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婷。
被告***。
被告中国移动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九文与被告甘肃中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诉讼,约定的诉讼地点为合同中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闫九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九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4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敬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