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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5195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技术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