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秦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2271号
原告:河南秦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9号楼华城国际中心25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4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中段上上国风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秦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秦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秦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