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6787号
原告:宿迁本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新河镇沙河村举圩组04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4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藏马山11号线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融创***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路1号8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路1号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宿迁本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林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本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