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78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钢燕,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欢欢,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云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1单元9层2号。
法定代表人:晏小明。
原告**与被告华云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如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冷文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