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5民初221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CE1MAU6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建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付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海日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