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4民初7266号
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江苏永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70.5元,由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瞿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