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民初1354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9月14日,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襄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园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5499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0年8月21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襄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