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5567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襄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襄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襄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叶 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