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兴润万鼎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襄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4130号之一 原告:湖北兴润万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彭店乡彭店街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88MFY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襄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园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54991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原告湖北兴润万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襄凯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兴润万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润万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兴润万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8元,减半收取6264元,由原告湖北兴润万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阮 菲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