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2民初2358号 申请人:***,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安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6888250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滨河支行的账户存款140万元(账号为:34×××86),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20108100000000034,责任限额140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滨河支行的账户存款140万元(账号为:34×××86)。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