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4民他5号
申请人:陕西格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FMX5D。
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办兰池大道中段秦文明广场B-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荣春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B0R23W。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东固村二组274号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陕西格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荣春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复议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格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可以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陕西格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保全复议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