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民初1114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宽祥,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西咸新区XX城XX街XX苑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格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剑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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