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民初14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西安联恒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中段17号院西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光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联恒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颂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俊江
书 记 员 陈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