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恒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西安联恒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23执1号
西安恒联标识制作有限公司、陕西乐华温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联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温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3民初2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11608.09元、违约金180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5458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划拨金额908437.09元(含本案执行费11371元),申请人同意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温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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