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恒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联恒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2014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王小妮,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联恒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光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联恒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婷婷